Law 2
研修醫師法相關規定,提高外國醫學系畢業生參加國內醫師高考的的門檻
衛生署於95年9月4日召開「研商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第28條及第41條之3事宜會議」、95年10月12日召開
「研商外國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生回台考試相關事宜會議」經本會代表極力爭取,會中達成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高考者,均需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及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始得應考的共識。並將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規定如下: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參加考試:
一、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但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於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入學者,不在此限。
二、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但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入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實習期限、醫療機構認可之基準、醫療機構實習容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醫界49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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